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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CPSC批準嬰兒睡眠產品安全標準(16 CFR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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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1-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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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6月25日,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公布了批準嬰兒睡眠產品安全標準的最終法規(guī)(16CFR1236)。該法規(guī)將于2022年6月23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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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2021年6月25日


  主題: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批準嬰兒睡眠產品安全標準(16CFR1236)


  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公布了批準嬰兒睡眠產品安全標準的最終法規(guī)(16CFR1236)。該法規(guī)將于2022年6月23日生效,主要內容如下:


  范圍:


  嬰兒睡眠產品,包括傾斜和平坦的睡眠表面,適用于市場上銷售的或打算為5個月以下嬰兒提供睡眠空間的所有產品,且不受以下任何標準的約束:


  16CFR第1218部分搖籃安全標準


  16CFR第1219部分全尺寸嬰兒床安全標準


  16CFR第1220部分非全尺寸嬰兒床安全標準


  16CFR第1221部分游戲圍欄安全標準


  16CFR第1222部分床邊嬰兒床安全標準


  要求:


  每種嬰兒睡眠產品應符合ASTMF3118-17a的所有適用要求,并進行以下修改:


  1.不包含以下章節(jié):


  第5節(jié),一般要求;


  第6.1節(jié)至第6.8節(jié)和第6.9.2節(jié)性能要求;


  第6.10節(jié)至第7.10節(jié)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


  第7.11.1.3節(jié)鉸接配重模塊-最大傾斜度;


  第7.12至9節(jié)性能要求、標記和標簽以及說明書要求。


  2.術語“嬰兒傾斜睡眠產品”改為“嬰兒睡眠產品”。


  3.應修改第6.9節(jié)、第7.11.2.1節(jié)和第7.11.2.2節(jié)


  第6.9節(jié)應替換為以下內容:


  “6.9最大座椅靠背角度:


  6.9.1嬰兒睡眠產品-按照7.11.2進行試驗時,用于睡眠的座椅靠背/睡眠表面沿嬰兒頭部至腳趾軸線相對于水平面的角度不得超過10°。


  6.9.3嬰兒睡眠產品-應符合16CFR第1218部分搖籃的安全標準,包括符合“bassinet/cradle”的定義”


  第7.11.2.1節(jié)和第7.11.2.2節(jié)應替換為以下內容:


  “7.11.2.1如果適用,將產品放置在制造商建議的用于睡眠的最高座椅靠背/睡眠表面角度位置。


  7.11.2.2將鉸接配重模塊-嬰兒放在產品中,并將其放置在座椅彎曲線和座椅靠背/睡眠表面上的上板上,使鉸鏈居中。將數字量角器縱向放置在上半身/頭部區(qū)域?!?/span>


  注:


  ASTMF3118-17a嬰兒傾斜睡眠產品標準消費者安全規(guī)范


  日期:2019年11月13日


  主題: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公布嬰兒睡眠產品擬議安全標準的修正案(16CFR1236)


  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修訂了傾斜睡眠產品的擬議安全標準(16CFR1236)。本修訂旨在采用ASTMF3118-17a,并對其進行修改,使強制性要求更加嚴格。以下是主要內容:


  范圍:


  所有嬰兒睡眠產品,包括框架式、吊床、緊湊型和附件,不包括在以下標準中:


  16CFR第1218部分搖籃安全標準.


  16CFR第1219部分全尺寸嬰兒床安全標準.


  16CFR第1220部分非全尺寸嬰兒床安全標準.


  16CFR第1221部分游戲圍欄安全標準;和


  16CFR第1222部分床邊嬰兒床安全標準。


  要求:


  每個嬰兒睡眠產品應符合ASTMF3118-17a的所有適用要求,以下章節(jié)除外:


  第5節(jié),一般要求;


  第6.1節(jié)至第6.8節(jié)性能要求;


  第6.10節(jié)至第7.10節(jié)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


  第7.12節(jié)至第9節(jié)性能要求、標記和標簽以及說明書要求。


  此外,“嬰兒傾斜睡眠產品”一詞應改為“嬰兒睡眠產品”


  第6.9節(jié)最大座椅靠背角度應替換為以下內容:


  “6.9最大座椅靠背角度。


  6.9.1附件、緊湊型和嬰兒睡眠產品-按照7.11.2進行試驗時,用于睡眠的座椅靠背表面沿嬰兒頭部至腳趾軸線相對于水平方向的角度不得超過10°。


  6.9.2附件、緊湊型和新生兒睡眠產品-按照7.11.3進行試驗時,用于睡眠的座椅靠背表面沿嬰兒頭部至腳趾軸線相對于水平方向的角度不得超過10°。


  6.9.3附件、緊湊型嬰兒睡眠產品和新生兒睡眠產品應符合16CFR第1218部分搖籃安全標準的要求?!?/span>


  在第7.11.2.1節(jié)中,“如適用,將產品放置在制造商建議的最高傾斜角度位置”應替換為“如適用,將產品放置在制造商建議的用于睡眠的最高座椅靠背角度位置?!?/span>


  注:


  ASTMF3118-17a嬰兒傾斜睡眠產品標準消費者安全規(guī)范


  嬰兒睡眠產品:一種獨立式產品,旨在為大約5個月大的嬰兒提供睡眠空間,通常由固定或搖桿底座支撐。


  參考#:us_17_005


  日期:2017年4月10日


  主題:美國-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提出嬰兒傾斜睡眠產品安全標準(16CFR1236)


  美國消費品安全委員會(CPSC)提出了嬰兒睡眠產品的安全標準(16CFR1236)。委員會建議,該標準應在《聯邦公報》上最終法規(guī)公布12個月后生效。以下是擬議標準的重點:


  范圍:


  嬰兒傾斜睡眠產品,包括新生兒傾斜睡眠產品、緊湊傾斜睡眠產品和輔助傾斜睡眠產品。


  要求:


  每個嬰兒傾斜睡眠產品應符合ASTMF3118-17《嬰兒傾斜睡眠產品標準消費者安全規(guī)范》的所有適用要求。


  修訂定義


  在擬議的標準中,“剛性框架”一詞從ASTMF3118-17附件傾斜睡眠產品的定義(第3.1.1條)中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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