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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附錄XVII新增PVC中的鉛含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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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布時間:2023-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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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8日,歐盟官方公報L123發(fā)布(EU)2023/923,修訂REACH法規(guī)(1907/2006/EC)附件XVII 第63條鉛及其化合物關(guān)于PVC中的鉛及其化合物的條款,官方公報發(fā)布后20日正式實施。

修訂將于2023年5月28日生效。除豁免外,修訂將于2024年11月29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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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要點

REACH法規(guī)附錄17第63項第2欄中本次新增條款如下:

物質(zhì): 鉛及其化合物

CAS號:7439-92-1

EC號:231-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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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限制:

15. 若氯乙烯聚合物或共聚物(PVC)中鉛濃度大于或等于0.1%(重量百分比),則不得投放市場或者在市場上使用。

16.第15段于2024年11月29日生效。

17.作為豁免,第15段不適用于含有再生軟質(zhì)PVC的PVC物品,直至2025年5月28日。

18. 作為豁免,第15段不適用于含有再生硬質(zhì)PVC的以下PVC物品,直至2033年5月28日;前提是該再生硬質(zhì)PVC中鉛濃度低于1.5%(以重量計):

(a) 用于建筑物和土木工程外部應(yīng)用的型材和板材,不包括甲板和露臺;

(b) 甲板和露臺的型材和板材,前提是回收的PVC用于中間層,并完全覆蓋一層PVC或其他鉛濃度低于0.1%(以重量計)的材料;

(c) 用于建筑物和土木工程中隱蔽空間或空隙的型材和板材(在正常使用期間無法接近,不包括維護(hù),例如電纜管道);

(d) 用于室內(nèi)建筑應(yīng)用的型材和板材,前提是安裝后面向建筑物占用區(qū)域的型材或板材的整個表面是使用 PVC 或其他鉛濃度低于0.1%(以重量計)的材料生產(chǎn)的;

(e) 多層管道(不包括飲用水管道),前提是回收的PVC用于中間層,并完全覆蓋一層PVC或其他鉛濃度低于0.1%(以重量計)的材料;

(f) 配件,不包括飲用水管道配件。

2026 年 5 月 28 日起,從 (a) 至 (d) 點所述物品類別中回收的硬質(zhì) PVC 只能用于生產(chǎn)任何這些類別的新物品。

含有回收硬質(zhì)PVC且鉛濃度等于或大于PVC材料重量0.1%的PVC制品的供應(yīng)商,在將這些物品投放市場之前,應(yīng)確保這些物品明顯、清晰和不可磨滅地標(biāo)有以下聲明:“含鉛量≥0.1%。由于物品的性質(zhì)而不能在物品上提供標(biāo)記的,應(yīng)當(dāng)在物品的包裝上注明。

2028年5月28日,委員會將根據(jù)新的科學(xué)信息審查本段,并酌情對其進(jìn)行相應(yīng)修改。

19. 作為豁免,第15段不適用于:

(a) 鉛酸電池中的聚氯乙烯-二氧化硅隔板,豁免至2033年5月28日;

(b) 第1段所涵蓋的物品,且滿足第2段至第5段的豁免條件。以及第7段所涵蓋的物品,且滿足第8段和第10段的豁免條件;

(c) 以下指令和法規(guī)范圍內(nèi)的物品:

i.?食品接觸材料(FCM)法規(guī)(EC) No 1935/2004;

ii.?RoHS指令2011/65/EU;

iii.?包裝指令94/62/EC;

iv.?(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

20.?作為豁免,第15段不適用于在2024年11月28日之前投放市場的PVC物品。

法規(guī)原文鏈接:https://eur-lex.europa.eu/legal-content/ES/TXT/?uri=uriserv%3AOJ.L_.2023.123.01.0001.01.SPA&toc=OJ%3AL%3A2023%3A123%3AT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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